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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管理类

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城乡居民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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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10 16:20:05 来源:

各部门、二级部门(部):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经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2019年7月10日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在校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以及《关于做好我校2019年度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后勤〔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学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以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通知为准,学生在缴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学生医保待遇,新生以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其他学生以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三条 根据粤人社发〔2011〕180号文,学生在校期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要按照粤人社发〔2010〕243号文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与学费一并收取。学生个人参保缴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收,一次缴费不成功的会进行第二次缴费,直至截止日期缴费成功为止。

第四条 困难大中专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可免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部门给予补助,并购买城乡居民医保。

(一)本地户籍困难大中专学生

1.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3.孤儿提供《儿童福利证》或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五保供养证》;

6.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

7.持证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8.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9.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10.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或加注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非本市户籍困难大中专学生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身份证明;

2.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身份证明;

3.持证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按规定时间上交以上专项资料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第二章  校内外门(急)诊

    第五条 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医务室就诊,须出示学生证和医保卡,医疗费用按实际标准个人支付10%,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90%,诊查费统一为2元。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校外普通门(急)诊(符合在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就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药费由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报销(自费的除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经审核小组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可提高报销比例)。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参保学生在校外普通门(急)诊情况:

    (一)在医务室无法处理的普通门(急)诊,由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到医保定点机构就诊。

(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就(急)诊(包括:元旦、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包含平时的周六、周日)。

(三)学校寒、暑假放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实习生校外实习期间,必须在实习单位所在地附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五)同一病种在学校医务室1个月内就诊3次以上,效果不佳者,由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校内外门(急)诊其他规定

(一)参保学生到具体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指定专科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二)参保学生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学生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即同一个门诊处方不能同时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  住院

    第八条 参保学生住院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必须到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治疗。

    参保学生在广州市定点医保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时必须出示本人医保卡,在其出示医保卡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因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卡的,参保学生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若未补办,就医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参保学生自行承担。

    (三)在医保卡遗失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

    经医保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因探亲等原因,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异地就医的,学生自行或委托家长(亲属)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学生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参保学生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其住院医疗费均需参保学生自付后,凭相关住院材料、证明等向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零星报销。

在广州市住院的参保学生,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

因病住院,均不需办理住院选点手续,凭医保卡均可在广州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治疗。

(十一)参保学生在广州市因病住院的,必须出示本人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无出示医保卡将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

第四章  门诊指定慢性病

    第九条 参保学生患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可以选择按普通门诊报销方式,也可以选择按门诊指定慢性病报销方式。选择按门诊指定慢性病报销方式报销,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在就医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学校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医保报销

    第十条 参保学生院外门(急)诊药费报销

(一)上学期间,经学校医务室同意转诊到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急)诊的在校学生,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就诊后1个月内,凭当次就诊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发票(背面需本人签名)、学校医务室开具的《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医务室转诊单》原件,以及医保卡和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并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核查,向学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

(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放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在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急)诊,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就诊后1个月内,凭当次就诊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发票(背面需本人签名)原件,以及医保卡和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并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核查,向学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

(三)实习生校外实习期间。在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急)诊,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就诊后1个月内,凭当次就诊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发票(背面需本人签名)、由实习单位或所在二级学院出具的实习证明原件,以及医保卡和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并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核查,向学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

(四)凡向学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的医疗费,根据相关规定,按普通(急)诊医疗费用中药费50%的比例报销(自费的除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经审核小组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可提高报销比例;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五)凡向学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的医药费,经审批后均由学校财务直接划入本人银行帐号,不报现金。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异地(非广州市)住院(寒暑假,实习期间)报销

    参保学生寒暑假、实习期间异地(非广州市)住院,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就诊后3个月内,由学生本人于工作时间将当次住院的发票、入院证明、出院证明、诊断材料、费用明细清单、户口本(身份证与户籍不一样)或者身份证(身份证与户籍一样)、医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放假证明原件(由学校医保办开具)或实习证明原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开具并找医保办盖章)等材料提交给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或提交至学校医保办代办报销手续,报销材料由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费用由医保局直接转入学生本人医保卡。

第六章  自费范围

    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报销范畴的,不予报销

    (一)参保学生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不支付。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基本普通医疗费用。

    (三)参保学生到学校医务室买药不属于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范围内,药品费用需个人全部承担。

    (四)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六)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七)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已由第三方支付赔偿的。

    (八)经定点医保医疗机构确诊为性病的、怀孕的。

    (九)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学生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的学生医保待遇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首次参保缴费成功后拥有个人医保卡,曾成功参加过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获得医保卡的同学,在新的年度参保中成功缴费续保的,不会再发新医保卡,新的医保年度使用原卡。医保卡是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凭证,卡内没有可供刷卡的资金,是就医时需要出示的身份凭证。医保卡的医保账户初始密码:身份证后6位或6个1。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6日印发的《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粤科贸院发〔2017〕61号)同时作废,广东省、广州市如实施新的学生医保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学生医保报销发放表及工作流程图

 

 

 


附表一: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已参保    年度医保学生校外门(急)诊药费报销发放表

序号

班级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诊医院

药费总金额(元)

报销金额(元)

累计报销金额(元)

银行帐号

签名

备注









































































合计












 

制表:                             审批:                            

 

时间:                     时间:           

 

附表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已参保学生医务室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明细表


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明细表


费用所属期:(             -            )

学校名称:(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学院(班级)

就诊日期

结算日期

门诊诊断

基本医疗费

自付金额

学校报销金额





































































































小结










备注:此记录表单为大中专院校报送本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信息所需基本项目,相关大专专院校可按本校需求在此表上增加相应的登记项目。

 

2021012716202881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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