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贸院发〔2024〕64号)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金额“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学校自筹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造、装饰(不含广告、宣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含实训种植绿化),以及道路、管网等校园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按实施方式分为零星维修项目与专项建设项目两类。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专项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咨询、勘察(测绘)、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总务后勤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各学院、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计划和预算,统筹报送下一年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负责零星维修项目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专项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编制单位的管理;协助项目部门编制用户需求书、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编制和预结算审核,参与施工现场监管及验收,并对项目整个过程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咨询、勘察(测绘)、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拆除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处置工作,以及专项建设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校预结算审核相关部门负责造价咨询(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单位的采购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工作。
第八条 审计工作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安排、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400万元以上专项建设项目的竣工账务决算。
第十条 使用部门是指有使用需要或提出需求的部门,使用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具体使用需求;参与项目的整个过程(从立项到验收);负责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协助施工过程和质保期的管理。
项目部门是指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部门,项目部门指定专人(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用户需求书编制(项目清单、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等)、设计、造价、论证、立项、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质保期管理、项目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决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方式进行。批准立项项目纳入学校下年度预算,立项项目应充分考虑工程各项程序所需时间。
第十二条 集中立项原则上在每年申报下年预算前完成,公共区域、建筑物整体维护、校园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由总务后勤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意见;其它项目由各二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向总务后勤部提交下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表应明确项目地址、项目需求、项目预算、项目计划及初步方案。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及总务后勤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规划等)进行论证,经总务后勤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送学校决策。对暂不予以报送的项目,总务后勤部应及时回复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并说明理由。
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零星维修,由总务后勤部组织实施。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独成项,作为专项建设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一般情况由总务后勤部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的实训室建设工程项目和有特殊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项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进行的项目,由使用部门临时申请(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实施理由、项目可行性、项目需求。若年度无预算,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论证,对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教育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缺多少,补多少”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应参照已有类似工程经验和当地最新造价指标,执行预算支出标准,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并提出相应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预算计划;应按照工期定额标准,充分考虑前期工作的复杂性和工程施工的不可预见性,合理确定建设周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集体决策,总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决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决策。
第十六条 规划先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规划应满足和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新要求,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规划应有利于实现校园资源的共享,有利于节约能源、生态保护和降低运行成本。应因势利导、顺其自然,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水面、山体和建筑物等,避免“大填大挖”和“大拆大建”。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考虑学校近期和远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足现在,着眼未来,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第十七条 节约办学,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同时不得超出学校财力许可范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参照《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粤财科教〔2019〕57号);装修标准参照《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共设施配置标准》(粤财资〔2011〕17号)。
第十八条 民主决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学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意见;征地建设新校区、校园新建楼宇等事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的,以及拆除重建现有校园标志性建筑物等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九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按上述要求论证和决策后,学校应先报省教育厅初审,再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学校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或核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分为维修、装修和改造项目,由总务后勤部组织零星维修施工单位实施。
维修项目由报修人在AIC上报修给物业公司,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由物业公司提交给总务后勤部。总务后勤部在接到报修后,根据“急用急修”的原则安排落实。
装修、改造项目,由申请人在AIC上申请(应列明需要实施的具体事项),经总务后勤部专业技术人员、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部长确认可行性后,交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有归口管理部门的,还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总务后勤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建设项目由总务后勤部或项目部门组织实施。在项目立项的基础上,项目部门对方案进行进一步深化和调整,功能比较单一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专项建设项目,项目部门可自行完成工程设计或详细的需求描述;对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有技术含量的、对后期维修维护有较大影响的、功能复杂的、对原有建筑结构有较大影响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专项建设项目,须采购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公司开展设计工作,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专项建设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在批准的预算内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总务后勤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部门(如有)、项目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部门(如有)、项目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应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由于使用功能方面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较多、工期严重拖后,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建设项目应加强概(预)算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专项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审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预算进行审核。再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对该项目实施采购进行审议,待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学校相关制度及程序进行采购。对于需要追加预算的项目,按学校相关制度及程序执行。专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程施工前,项目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商讨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先实施应急抢修,抢修完成14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应急工程实行事后结算审核。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门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项目部门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专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有明确要求中标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缴纳施工水电费和要求中标单位为本项目购买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或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的条款。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功能复杂、隐蔽工程多、安全性较大或施工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专项建设项目,项目部门在施工前应采购或申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管并积极跟进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部门应将项目地点、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合同复印件、开工时间、工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报总务后勤部和党委保卫部备案;涉及主体及水电改造的项目需总务后勤部现场复核后方可实施。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门应与总务后勤部协商确认项目设备、工具、物料、垃圾的堆放位置,以“封闭管理、限时清运、谁的堆场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强化施工方管理责任。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门应与总务后勤部协商确认施工水电接驳方案,施工方完成接驳后,共同抄表底;项目完工,应共同记取表数;项目部门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门应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控制,对安全、合同、信息等履行管理职责。总务后勤部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用户需求书、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在投入使用前提交相关合格证或检验检测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拆除工程、隐蔽工程、土石方工程等要有详细记录(包括所用材料、型号、配料比、工程量等),应由项目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如有)、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等相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表,并拍摄照片或视频存档,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建设单位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专项建设项目应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使用部门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工程变更,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十一条 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深化设计、材料替换等,在建设、设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等单位确认的前提下,出具的施工图纸或方案,并由此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减。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暂列金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专项建设项目所设暂列金不得超过分部分项工程总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专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暂列金,结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需由项目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总务后勤部等共同议定,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门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依据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设计单位尽快出具变更图纸。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专项建设项目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其他较大变更以及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应预估签证额度,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或单项造价在1万元以下且累计造价之和在1万元以下(不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或用工在30个工日以内的工程签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施工、设计(如有)、监理(如有)等单位讨论确认后,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造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造价之和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或用工超过30个工日的工程签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施工、设计(如有)、监理(如有)等单位讨论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累计造价之和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或签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施工、设计(如有)、监理(如有)等单位讨论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造价之和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或累计变更造价之和超过暂列金、变更总金额加合同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工程变更,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累计造价之和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或累计变更造价之和超过暂列金、变更总金额加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工程变更,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须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专项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变更审批单、变更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等,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并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图纸和资料妥善保存,作为工程结算、验收及结算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项目部门应及时委托设计单位(如有)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设计单位(如有)提交的变更资料由项目部门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交由工程监理单位(如有)及施工单位实施,并报总务后勤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中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部分,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由项目部门、监理单位(如有)、总务后勤部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建议结算费用,形成签证单,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落实,应会同总务后勤部、监理单位(如有)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工程项目所有涉及造价增减的工程变更或签证,由项目负责人收集汇总。
第四十条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
(一)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
(二)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三)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四)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
(五)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勘报告未明确的软弱地基处理等工程。
第四十一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的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工程量确认,填写工程签证单。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和现场监理(如有)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如有)、项目负责人、总务后勤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工程签证的确认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如有)或项目部门。
(二)工程监理单位(如有)或项目部门根据工程签证实施情况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总务后勤部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签证单进行会签。
(四)项目负责人将工程签证单报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章。
第四十四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四十五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有记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分解变更或签证、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等。对确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变更或处理,否则会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如有)、总务后勤部专业技术人员等现场讨论后,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和校领导汇报,获得通讯授权后,方能组织实施,事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尽快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后勤部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报修人或申请部门、总务后勤部和施工单位各安排不少于一名代表组成临时项目验收小组,按相关程序进行验收。
专项建设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部组织验收,验收成员由资产设备管理部决定,一般由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代表及1-5名验收专家(如有必要)等组成,专家类别通常包括土建、水电、消防、机械、弱电、市政、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专项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如有)、开工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如有)、工程签证资料(如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如有)、材料合格证、检验资料(如有)、竣工图、工程结算书、验收表等。
第四十八条 专项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部门、使用部门(如有)、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总务后勤部和监理单位(如有)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或项目资料,并提出初验意见。初验意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总务后勤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使用部门(如有)或项目部门公章。
(四)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专项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项目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联合监理单位(如有)、总务后勤部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先按照验收要求对竣工资料进行验收,资料通过验收后再组织初步验收。
(三)施工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完成相关整改后,由监理单位(如有)、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同时向资产设备管理部申请正式验收。资产设备管理部组建验收小组,并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验收资料等发送给各验收人员。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部门、勘察(如有)、设计(如有)、施工、监理(如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小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履约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工程质量、各管理环节、工程完工情况等做出全面评价。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工程项目验收表》,验收小组成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6.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宣布本次验收暂不通过,确定整改完毕时间再组织验收。
7.如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通过验收。
8.如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由专家组成员集体协商裁决,形成意见。
(四)项目交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成交接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部门。
第九章 结算、付款与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相关单位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事宜。
第五十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每季度或项目结算金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由总务后勤部盖章)和工程结算书(按总价下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总价*折扣率或(1-下浮率))。经总务后勤部初审后送学校预结算审核相关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待双方确认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并开具当次结算审核价的全额合法发票,总务后勤部在收到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次工程结算款。对于已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一季度不提交结算资料的,扣当次结算审核价的3%。工程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五十三条 专项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提交验收资料和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初审后送学校预结算审核相关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待双方确认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并开具结算审核价的全额(如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则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的尾款)合法发票,项目部门在收到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款时,财务部应核对合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应拒绝办理(因学校资金安排等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400万元以上的专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部应当在2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大型项目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章 工程质量保修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具体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室外的给排水设施和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五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因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无条件返修,若接到通知后24小时没有安排返修的,学校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提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退回保函申请,经项目部门、总务后勤部确认同意后,扣除返修费(如有)后不计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退回保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0日印发的《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科贸院发〔2021〕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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