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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来源:校园网 发布时间:2021-10-22 14:30:13 【字体: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根据粤科贸院〔201998文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按实上报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认定结果作为上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系具体落实、层层严格把关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资助中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

(三)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六)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具体落实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年级(或专业)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小组” )。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具体落实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出示有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

(二)认定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统一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认真核实学生填写信息,查阅有关证件原件,收集证件复印件进行存档备查,对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本学院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可随机抽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通过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进行,如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学生主观有意填报虚假情况,当即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当即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相应作出调整。

(五)认定建档。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困难认定学生申请名单报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学校认定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系统通过全省统一划线,最终确定困难认定结果,学校资助中心公布结果后,并进行建档,认定工作完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和执行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院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级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一)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三)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二级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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