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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贷勤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来源:校园网 发布时间:2021-10-22 15:10:10 【字体: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根据粤科贸院发〔2021〕95文编制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金额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金额为准。

第四条  学校承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旷课现象;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达到当年评审的具体要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2.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国家励志奖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旷课现象;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并达到当年评审的具体要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的成绩排名可按照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同一学院的学生必须采用同一评选范围。(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原则上无旷课记录,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参照上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参照申请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第七条  评审方法和发放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等有关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学生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提交初评名单,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逐级上报教育部审批。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10月1日前,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发放方式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当年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获奖学生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的变动,以当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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