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学院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广东省有关要求,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是指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确保学院党员干部政治生命的安全。
第四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支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各教研室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部门人员自觉守纪律、讲规矩,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偏差、不出问题。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贵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省教育纪工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按照向党委递交的责任状履责,确保本部门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上不出问题。
(二)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查找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执行工作规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及时报告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纪律情况,掌握干部职工倾向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后,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学院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述职述廉内容如下:
(一)教育引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廉政纪律、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提醒教育、参加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和学院纪委组织的专项活动情况。
(二)自身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收受或拒收单位及个人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情况、婚丧嫁娶情况、配偶、子女及近亲从业情况、房产购置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
(四)个人生活作风情况。包括个人生活圈、交际圈、自身生活爱好等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生活小节等情况。
(五)其他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应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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