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四条 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和刻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印章刻制好后须由学院办公室留取印模备案存档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部门印章,应及时交回学院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收回废旧印章,并进行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废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严禁使用部门印章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院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三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用印申请表》(一事一表),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公文格式纸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确保部门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工会用印审批单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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