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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9〕123号-《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差旅费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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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23 10:22:2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9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常驻地是指广州五区(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以及清远市辖区(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中,党委书记或校长出差,相互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部门正职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学校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任务紧急,事前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可以乘坐飞机。其中,职称的认定以人事处的聘任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中“其他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乘坐软卧。

第十条 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等级的,须提供与本人职务、职称相对应等级的交通工具票价证明作为报销依据(如在12306官网获取的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截图等信息),超支部分自理,节余不补。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须通过 “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列明的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通过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订购。(如购票人在该网站以外的其他机构(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的,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粤科贸院发〔201972号)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应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 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国家和省对住宿费标准作出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允许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住宿费统筹安排,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对于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若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按报销审批权限批准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早午晚20元、40元、40元标准交费。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据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学校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清远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科研经费列支的学术会议除外)。经审批同意参加的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报销规定如下:参加天数7天以下的(含7天),伙食补助按100 //天标准计发,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没有统一安排住宿的,市内交通费按80//天标准计发;时间在7天以上的,超过天数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合并按40 //天标准计发。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食宿的,不发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广州市五区或清远市辖区以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不含早餐)。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广州市五区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不含租车及的士)出行,伙食补助按100 //天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按50//天标准计发,不再发放非公共交通定额补助。若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其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报销规定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天数7天以下的(含7天)市内交通费按50//天标准计发。

第二十七条 在广州市区(含五区)及清远市辖区参加会议或培训,原则上不另外安排住宿。若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到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和参加支援扶贫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挂职或抽调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技能竞赛、演出交流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执行科级以下其他人员等级标准,学生住宿费原则上按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学校在广州市五区或清远市辖区以内参加技能竞赛等活动,按早午晚20元、40元、40元标准发放伙食费。在广州市五区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参加技能竞赛等活动,确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由带队教师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可以按照前款第二十九条执行住宿费报销并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由教师带队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社会调研、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可按照不高于参加技能竞赛活动对应的差旅费标准,由主办部门在经费预算额度内,自行确定参加学生的人数、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标准。标准的确定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章  特殊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即按规定可以乘坐飞机的,则去程或回程绕道可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总额度以回程或去程已出票的直线距离机票价格为限,凭据报销;如不能提供去程或回程已出票的直线距离机票的,则报销总额度以直线高铁票价为限,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不分职务(职称)级别,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席座位车票或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船票;对于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火车票。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实销。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其往返车票或船票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部分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对照我校相同职级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培训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或培训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餐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中介机构或旅行社代订车票、机票或租车的,报销时需提供由旅行社出具的明细清单。

第三十六条 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机票支出应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附POS小票或网银支付截图等以备查验。

第三十七条 多人因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须统一办理审批和报账手续;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对于不同经费来源的出差事项,须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八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说明情况,连同其他差旅费用按规定审批后,凭合法票据报销,列支差旅费科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期间不给予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严肃处理。

出差人是出差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差旅事项审批许可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差旅费实施办法》(粤科贸院发〔201640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院发〔2019〕123号-《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差旅费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含正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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