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9〕72号-《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学校教职工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根据《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学校教职工在省域范围内,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以外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会议等)。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教职工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必须事前按规定填写《出差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批手续。其中,副校级领导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部门正职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务出行应以费用节约为主,兼顾出行效率,严禁公务出行铺张浪费现象。
第五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工作常驻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实施办法》(粤科贸院发〔2016〕40号)执行。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八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均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第九条 在省域范围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十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费用从现有部门预算额度内安排支出,不得申请追加经费。
第十一条 学生由教师带队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往返广州、清远两校区的交通费待新校区正式启用后,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落实部门经济责任制,严肃财经纪律,对出差定额包干费用报销真实性负责,严禁以定额包干方式变相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差旅费实施办法》(粤科贸院发〔2016〕40号)与本办法若有不同之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含文件内容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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