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9〕24号-《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办学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办学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办学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的收费标准,经费支出必须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 继续教育办学的账务核算应规范科目设置,建立健全办学的收支核算管理台账,明细核算办学的收入与支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办学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继续教育学院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学校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第五条 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
一、学校主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可委托校外合作单位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收取的学费需全额上缴学校,并由学校统一开具相应票据。除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外,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新生应在注册时一次交清当年度各项费用,对未交费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老生应在开学或第一次面授开始后十五日内一次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对未交费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准其上课或参加面授。对在开学或第一次面授开始后一个月内仍未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者,经合作单位核准后,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合作单位应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学费足额上缴学校,学校收到相应款项的一个月内办理开票及收入确认手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合作协议、学生缴费清单)。合作单位故意拖欠上缴学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协议约定解除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合作单位负责。
四、与教学相关的资料费等代办费由各合作单位按照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自行收取并在协议中载明,支出需有明细记录。学生毕业时须按实际开支情况结清,多退少补。
第六条 与本科院校合作举办的自考助学教育的收费管理
一、按照“谁主办,谁开票”的原则,与本科院校合作举办的自考助学教育原则上由主办院校负责收费并开具票据。特殊情况下,需由学校收费开票的,按照协议双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
二、学校应于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与合作主考院校办理核算,并根据协议约定比例确认各项收入并开票。
三、学校负责收费的,原则上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学年注册前将应缴费用情况通知到每个学生,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足额交纳费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后仍未缴清应缴费用的学生(确有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的除外),不予报名参加该学期自学考试课程考试。
第七条 培训项目的收费管理
一、办理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的收费和开票时,继续教育学院需同时提交办班审批件、收费文件、收费标准、协议、收支预算等相关资料。
二、属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的,收取的考试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收取的考试费扣除应上缴的考务费后,可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八条 继续教育办学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对于事业性收入应开具财政票据;对于经营性收入应开具税务票据,并按规定依法纳税。两种票据不得混淆使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和核销。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人员受财务处委托可协助打印缴费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在办学过程中强化办学成本测算,强化效益意识,争取办学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财务处协助做好办学成本的核算,按照继续教育办学类型、合作单位、合作班别分项目做好办学成本的分摊和归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办学的支出原则上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支出主要包括与合作单位协议约定的学费分成以及为组织开展教学、考试活动等发生的资料印制、场地租赁、交通、课酬、监考、差旅、培训等必要开支。办学成本的支出和审批程序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并按约定比例向财务处申报转给合作单位学费分成,无有效办学协议的一律不得转款。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应按照独立的培训项目做好收入支出预算,支出范围及标准依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部门开展的继续教育办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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