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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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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4-07 15:34:1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的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加强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学院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或规定,集中管理和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院内各部门、单位均不得各自为政,扰乱学院的财经秩序,损害学院的整体利益。

(二)由学院制定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集中管理学院的经费预算,院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三)由学院通过职能部门按规定统一配置资源,统筹安排学院的经费和物资,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调配学院的资源。

(四)学院一级财务部门统筹院内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五)学院的办学资金,除独立核算的院内二级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管理和使用资金外,其他院内单位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由学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以防止财源流失。

(六)学院独立核算的二级核算单位,其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监督。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为提高学院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成立由学院领导、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大型资产购置等,为学院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提供参谋作用。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学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编制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年度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在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学院预算年度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及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可动用结余、资产运行等情况进行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并汇总至财务处。

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并进行初步平衡,形成预算草案,通过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形式进行综合讨论平衡后,由财务处再次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审议,最后报学院党委会议讨论批准后发文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的变更与调整。确因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及财力变化需要调整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报财务处后,经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非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各项事业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执行中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

第二十条 学院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费用支出和兼课酬金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等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大中型维修项目、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等要实行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堵住漏洞,节约支出。严格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院领导研究批准后,由学院院长或委托(授权)代理人签约,并将副本或有关复印件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以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事业支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在具体核算与管理上应单独进行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要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都不能报销列支。对于不能提供符合《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原始凭证的业务,财务处有权予以拒绝受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学院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的专用基金管理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用基金管理,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类专用基金应单设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做好各项专用基金的收支计划,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开支,使用过程中要讲求效益,尤其是修购基金的使用,应在使用前做好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案来实施。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是指学院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款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用的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可交付使用状态的各类建设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办理竣工决算,并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分级”的资产管理体制。财务处应加强对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或制度。资产与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成本补偿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款是指学院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如学院购买商品时或接受劳务时应付而未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暂付款是指学院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

有关款项,如学院从职工工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租等。对于各类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保证按时进行结算。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教材费、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款项。学院应加强对代管款项的管理,在满足委托单位或个人对代管款项正常收支需要的前提下,其最终的清偿责任仅限于代管款项的收支净额。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学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二条  净资产分为长期资产占用资金、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五十三条  长期资产占用资金是指学院的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占用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财政拨款结转或结余、其他项目结转和专用基金。

第五十五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院净资产的管理,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的财务清算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各种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分析指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学院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相关预算资金使用信息,编制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处及学院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及个人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实行监督;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逐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学院教职工公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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