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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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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24 16:13:50 来源:

 

为切实做好《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粤科贸院发〔201559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对其中部分条款作如下说明:

1、建议部门的通用办公用品、实训耗材等物品由部门或学院综合部门统一采购,财务处将逐步推行不对个人进行相关项目的小额度报销。

2、因公网购不能取得POS机小票或不慎遗失POS机小票的,请在报账时提供银行寄来(或打印电子对账单)的明细消费账单或订单截图代替,要求相关明细项目与发票上的金额等项目必须相符。

3、采用公务卡结算的,POS机小票与发票上的单位名称(戳记)、金额等项目必须相符。

4、各类经费开支在一万元及以上的,由财务处长审核。

5、部门负责人本人报销本部门预算的财务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6、借款与报账时的预算编码必须一致,在报账时一并提供借款单第二联(红色)。

7、除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结算的事项以外,其他院内各项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转账或刷公务卡结算,不再借支现金。确有需要,现金借款原则上限定为不超过1 000元,如需超额借用的,应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处长批准。

8、具体经办人员须在发票上亲笔签名,并标注已验证(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之后务必自行登录发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地税网站验证发票真伪)。

9、批量购买报账时请提供购物小票或有卖方盖章的明细单。购买的图书,请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发票背面由图书馆入库员填写“ⅹⅹ书等共ⅹ本(要与购书小票相符)已办理图书入库手续”等字样并签名,连同购书小票一起到财务处进行报账。

10、请在业务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

11、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同时细化规定如下:

1)发票遗失的,经办人撰写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财务处长审批(若是专项经费还需项目负责人审批)。

2)出差遗失单程车票的,由本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标准内报销,遗失部分不予报销。

13、项目发票由经办人(借款人)负责催收并办理报账手续,发票缺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若经办人调离本校的,由业务发生时经办人所在的部门领导负责。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尚未报账的参照此指引报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继续补充、修订完善。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财务处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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