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报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符合学院内部相关制度。
第三条 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法律责任;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负主要监督责任。严禁部门及个人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资金性质、金额大小,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审批制度,即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党委会批准通过后,按经费分管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六条 列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各类专项经费按预算的途径,需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报销。其中各类经费单笔开支金额在一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三万元及以上的,需经院长加批。
第七条 院领导报销财务事项,根据经费隶属关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本人报销财务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由经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共同审批,或依据有院长签字同意开支的请示报告、院长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给予借款、报销。
第九条 报账人不得故意拆分单据金额,规避审批
第十条 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审批。
第三章 财务借款手续和要求
第十一条 凡本院在册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学院预算指标范围内,可办理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要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注明用途、金额、借款项目的预算编号等,并且依第二章的规定,经相应的审批、审核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用款期限内报账,零余额借款应在当年冲账。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结算的事项以外,其他院内各项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转账或刷公务卡结算(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POS小票),不再借支现金。确有需要,现金借款原则上限定为不超过1 000元,如需超额借用的,应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处长批准。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五条 报销时需带齐经办人已在发票上亲笔签名过的全部原始凭证,将发票全部贴在 “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背面。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上须有有关人员签名、报销领款人签名,并且要把日期、姓名、所属部门、报销内容、附单据张数以及大小写金额等栏目填齐。在申请转账支付时,应在报销单转账栏“收款人开户行”中规范填写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即:XX市XX银行XX支行(分理处),并在后面加填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报销凭证内容必须完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即发票抬头应为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四)经济业务内容;
(五)数量、单价和金额,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六)具体经办人员须在发票上亲笔签名,并标注“已验证”。(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之后务必自行登录发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地税网站验证发票真伪)。
第十九条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 取得的发票必须加盖实际业务往来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发票如遗失需请对方单位复印原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经办人写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是专项经费还需项目负责人审签);对于票据金额重大的,同时需到公开发行的报社办理发票遗失登报声明,持情况说明和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比照同行人员的同程票价或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就低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12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如当月未能及时取得发票,报销时间最长可延期至次年4月30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报销制度》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