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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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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01 10:06:22 来源:

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一)“办学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经费:

“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委托的示范办主任;“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教学副院长。

(二)“畜牧兽医专业建设项目”经费:

“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会签部门”为示范办主任;“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教学副院长。

(三)“园艺技术专业建设项目”经费: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会签部门”为示范办主任;“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教学副院长。

(四)“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建设项目”经费: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会签部门”为示范办主任;“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教学副院长;

(五)“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经费: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委托的人事处处长;“会签部门”为示范办主任;“分管院领导”为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

(六)“三个建设专业中的实践教学条件” 经费: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实训中心主任和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及示范办主任会签; “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教学副院长;

二、经费开支范围

(一)经费开支范围

示范校建设资金坚持分项目单独预算,分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与核算。示范办与财务处按照各项目的任务书所列的年度建设任务与资金安排确定各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财务处按照各项目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并核算到二级子项目。各项目负责人按照示范办与财务处下达的预算资金掌控表,对各项开支进行统计,并适时与财务处进行核对,以便掌控各项资金的开支进度。

1. 体制机制创新项目支出

主要用于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两方面改革的开支,。体包括体制机制等相关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调研、研讨及会议费开支;双师工作站的运行经费;农业职教集团及职教中心的运行经费等。

2.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课程体系建设项目支出

1)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评估费等;

2)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而购置资料、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资料印刷、出版补助、宣传以及相关办公设备用品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4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创新项目资助、技能竞赛等发生的耗材及相关费用;

5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支付院外人员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6)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7顶岗实习相关的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8)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支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等;

3.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资金,其开支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相关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室的设备购置,实训室的装修、维修改造工程支出,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以及运行管理等发生的费用。

 4. 师资队伍建设资金开支范围:

1)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以及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等专业技术进修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2)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费,外请专业建设专家的讲座(咨询)、指导等补贴;

3购置专业图书(软件)、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

4)骨干教师境内外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

5)教师现场实践、经验交流发生的费用等。

6)双师工作室、专业教师企业工作站建设;

  5. 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各项目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对口支援时发生的差旅费、学院对口支援培训教师的培训资料、讲课费等费用等支出。

(二)项目资金不可开支范围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开支等其他支出。

三、专项经费的审批与报账

必须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经费的审批和报销手续,财务处有权拒绝不合规定的项目开支。

(一)各项业务的发生均应按照现有制度要求进行申请、审批与备案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的各项工作,均执行学院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设备采购;委派教师参加培训、调研;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及技能竞赛等均要按照学院现有管理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二)项目经费的报账

各项目发生支出报账时,均应对照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学院相关规定填写预算编码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资料不全的,财务处有权予以拒绝。

四、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学院现有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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