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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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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01 10:04:1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运作,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广东省财政配套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与学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私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示范办、人事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室、后勤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员。其主要职责是:以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依据,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省级、学院自筹与行业企业投入的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实施、资金投向、年度资金安排;对购置实验实训设备、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确保建设方案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在领导小组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机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进度及效果的控制,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2.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汇总和上报审批;

3.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目控制;

4.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账户以进行会计核算;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6.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等相应报表。

(三)项目建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审计专项资金的预算、

使用、物资采购、资金决算等情况,参与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省示范校任务书,由示范办汇总后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方案。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经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预算下达各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配置相应资金。财务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批准的项目详细预算,使用独立的项目序列,编制项目核算代码及台账,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核算,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示范办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两厅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当年资金预算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责任部门的相关子项目间调整,并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批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权限报示范办汇总后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行业企业投入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及专业群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校建设的各项建设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示范校建设任务书的各建设项目要求,具体包括:

1.办学体制机制创新项目支出;

2.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建设支出;

3.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支出;

4.师资队伍建设支出;

5. 其他建设支出。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省示范校建设相关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职教示范园、“双师”工作站、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6.机动费用(不可预见费用),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非建设类费用支出(由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均需对照建设项目任务书及预算规定的方向、金额教学控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均需经过申请、审核、审批报销三个流程,项目实施前需向项目建设单位和业务归口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实施。报账时须填写到项目的二级预算编号,报项目负责人、示范办、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核及审批。

第十四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科贸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办理;属于院内委托建设项目的需要按照院内委托建设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使用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如果以设备捐赠形式投入,须提供捐赠合同、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或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上述手续未办妥前,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结账。

第十六条  建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无故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经示范办初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无上述程序的开支,财务处有权予以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开支等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决算列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示范办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确保示范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监督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采购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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