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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学费等教育规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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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01 10:00:46 来源: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学生学费等教育规费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加强对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确保学院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的正常进行,维护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受教育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四)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应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其他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收取,                                            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报批制,财务处负责向物价部门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学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院财务处及时把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教育规费的标准在院内显著位置和收费现场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高职普通生、高职成人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办法。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所有收费的集中管理,以及收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进行管理。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收费项目,须报财务处审核,并经院长审批同意。未经院长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八条 财务处对学生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各类学生收费统一使用广东省高等、成人学院教育收费收据。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九条 学生收费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收取。

第十条 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全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的收缴工作。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  

第十一条 根据学籍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先缴费后注册。财务处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系提供学生缴费相关数据。学生完成缴费才能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统一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学生因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专业、转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各类学籍异动情况提交给财务处做相应收费、退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作为招生、就业、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协助财务处办理新生银行账号开户。办理助学金,困难学生生源地贷款、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定等工作;对于财务处提交给教务处的学生欠费名单,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超过还款期限的学生和恶意欠款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做出退学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分别抄送教务处和财务处,以便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学杂费;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

后勤管理与保卫处应按时做好学生宿舍的规划与分配工作,并及时提交各系,各系将分配后的宿舍信息名单及时录入收费系统。对于老生的宿舍调整、录入工作要在放假前调整结束,以免影响学院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的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的缴纳,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为主、财务处指定的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   

第十六条 新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等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交合作银行制作学生银行卡,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新生入学须知》所要求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一次性交清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   

()各系在安排新生入住后及时将宿舍录入系统,以便财务处准确收取住宿费。    

()新生注册后转专业的,教务处应及时将名单的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送财务处,各系将转专业学生的宿舍情况重新录入学院公寓管理系统,并提供一份纸质表格送财务处,以便财务处调整收费。   

第十七条 老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财务处在暑假前将新学年的《缴费通知》发到各系,各系将通知发给全体学生,学生按学院《缴费通知》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一次性交清新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状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财务处,各系将住宿变动及时录入系统,以便财务处做好新学年的收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完成学生收费工作后将学生缴费名单报教务处进行电子注册,并将缴费票据和欠费名单发放到各系。

第十九条 各系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缴费票据,并及时将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各系须将负责领票据的人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三条 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的规定及恶意欠费学生的处理见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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