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严格绩效评价体系,根据《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两类:
(一)学院申请到的上级专项资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基本建设补助等专款。
(二)学院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各类基建自筹资金、维修专款、设备购置专款、学院指定用途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学院申请上报的一切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纳入学院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积极鼓励各部门争取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申请上级部门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即由申报部门
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财务处进行指导。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专业及相关教学专项由教务处负责申报与管理。
(二)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专项、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由实训中心负责申报与管理。
(三) 基建、维修专项由后勤管理与保卫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四)人员经费专项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申报与管理。
(五)科研专项由科研处负责申报与管理。
(六)建设性贷款专项由财务处负责申报与管理。
(七)学生奖助贷专项资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资金预算及任务书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申报指南进行填报。同时项目管理部门及申报部门应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的论证工作,从源头上做好项目资金的规划,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对上级专项资金(科研专项除外)的申报均通过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以粤科贸院〔XXXX〕X号发文上报,并报院财务处一份备案。
第七条 院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业务部门按学院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申报材料,项目确立后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应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工程(修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组织项目考察、业务洽谈、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措施,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负责人编写绩效考核评价报告,并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大型项目应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据以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总结,根据对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和内部审计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报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
需要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具体实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所有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必须将申报方案(含资金预算)或任务书报财务处备案,以便财务处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单位项目要求学院配套自筹资金的,学院应当统筹安排,保证专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其他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统筹管理和监督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院内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院内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贯彻“过紧日子”的指导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保障的重点要向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教学状态评估、评选名师、教学成果评估侧重,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院内专项经费是直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主要事业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口径,扩大开支范围,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经
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所申报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开支,申报时已列项目资金预算或任务书的,按照项目预算的开支范围组织开支。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并加强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审批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补助专项用于教学设施建设、辅助附属设施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按《广东省省属高院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筹基建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辅助附属设施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教学状态评估、评选名师、教学成果专项资金、学生奖助贷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三十条 各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资金如有结余,原则上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用于购置新的仪器设备或扩充原有仪器
的功能。新的开支计划需经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支出、预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考察、洽谈、招标、签定合同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细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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