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务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广东省普通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三条 学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各项财经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五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
理体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预算草案的审议机构,负责对学院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会是预算方案的的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预算方案和重大预算调整;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审议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权限调整年度预算;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拟订预算草案和执行年度预算,落实各项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学院各基层单位负责执行和管理经批准和下达的经费预算,分析和反馈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此原则为学院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统筹合理安排收入与支出,确保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原则上不搞赤字预算。
(二)“稳健性”原则。预算收入必须确定、可靠,或有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收入。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按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项目,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要兼顾建设性项目的安排。坚持经常性项目“适度从紧”,建设性项目“量力而行”。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
发展的初步意见,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正式行文下达预算通知。具体程序:
(一)每年10月底,财务处开始收集有关预算编制的资料,通知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经费需求计划表,听取院领导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预测下一年预算收支数据。
(二)每年年底或次年初,财务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参照上年财务决算实际情况,按经费分管部门和会计核算内容,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三)次年上半年,将修改后的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然后由学院行文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范围
第八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它经费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经费、房改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所
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科研服务、协作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开展其它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闲置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院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院开展教学、科研、自筹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业务费、水电费、资源占用费、通讯网络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根据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
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费等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基建用款计划包括基建项目用款计划与资金来源。
基建用款计划要先行项目审批、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进度付款、不得突破预算。如项目付款总额超过原审批预算,请示院长专门研究,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借贷资金安排包括贷款需求及金额、贷款的期限、本金与利息支付计划等。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3%—5%核定预留经费,预算安排院领导基金作为机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
第五章 预算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经费按各职能部门业务分工分项目归口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支出和控制。
第十四条 凡应由职能部门切块下达的经费,其具体比例由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商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因机构建制变动或其它原因带来经费归属变动,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重新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项目年终结余处理:
(一)各单位控制使用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建设性支出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项目完工后,预算结余由学院收回。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强制性,非经院长、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研究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八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的经费预算,不得变更资金用途,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
出管理。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的收入、支出都必须经过学院财务核算,及时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非经批准变更资金用途的一律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照程序报院长、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处审核,征得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凡认为有必要的项目,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定;5(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财务处根据党委会决定结果调整年度预算。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新增预算项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受理后,征得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后。凡认为有必要的项目,5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定,同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备案;5万元(含5万元)以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上报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绩效评估。项目责任单位要按年度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财务处备查。
第二十七条 相对独立预算与核算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由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年度审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一支笔”),为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收入及支出的合法合理及有效性负责。对经费使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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